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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佳: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度股東常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11 14:42


第17款


公司代號:4550


公司名稱:長佳

發言日期:2025/03/11

發言時間:14:42:40

發言人:吳陽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5/29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15樓-(牛牛牛)亞會議中心 AA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3年度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113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5)「董事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修正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3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

「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

討論事項(二)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3/31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5/29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本次114年股東常會之議案,

惟股東以提一議案為限,且提案內容不得超過三百字(含標點符號),

否則該提案不予列入,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訂於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

【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

(二)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審查標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4.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受理股東提案處所: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單位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巷1號8樓,電話:(02)6606-6789﹞。

二、受理董事及獨立董事提名作業流程: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二)本公司訂於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

【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名函件』字樣,

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名。

(三)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1.被提名候選人以下資料:

(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身分證明文件、持有股數、聯絡方式。

(2)被提名人資料:候選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學歷、經歷、現職、

持有股數。

(3)若被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提名獨立董事另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1)被提名人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2)獨立董事被提名人聲明書正本。

(3)被提名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審查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本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

應將其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

5.被提名人未檢附前述獨立董事「應檢附資料」所列之具體證明文件。

6.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五)受理股東提名處所: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單位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巷1號8樓,電話:(02)6606-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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