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華先進-創:公告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7 17:04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7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本案暫定發行普通股股數不超過180,000仟股之額度內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實際發行股數則授權董事會於上開區間內辦理。發行總金額依發行股數及實際
每股發行價格而定。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
發行價格依「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
不得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訂價日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惟若國內相關法令發生變動時,亦得配合法令規定調整
訂價方式,而鑒於國內股價常有劇烈短期波動,故其實際發行價格於前述範圍內,
授權由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依國際慣例、並參考國際資本市場、國內市價及彙總
圈購情形等,洽證券承銷商訂定之。本次發行案之訂價方式係依照相關法令及發行
市場慣例辦理,故發行價格之訂價方式應屬合理。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15%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
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認購。
10.公開銷售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15%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及
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85%~90%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由股東會
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對外公開發
行。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員工若有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或視市場需要
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購料款、或研發支出、或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長期策略聯盟
發展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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