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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公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5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參拾貳億元整,訂於113年12月27日起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2-26 11:15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8日金管銀控字第1130233743號核准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12月25日證櫃債字第113001158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代碼:G11848 二、簡稱:P13兆豐銀4 三、發行日期:113年12月27日。 四、發行期限:無到期日。 五、債券形式:採無實體發行。 六、發行總額:新台幣參拾貳億元整。 七、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3.20 %。 八、面額種類: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九、發行價格(佰元價):100元整,照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十、還本方式:依發行辦法辦理。 十一、擔保機構:無。 十二、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附件(發行要點): 一、債券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113年度第5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二、信用評等等級:發行時本行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AAA;本債券係採本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三、發行總額:新臺幣參拾貳億元整。 四、銷售對象:本債券銷售對象僅限「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惟不包括自然人。 五、發行期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發行,無到期日。 六、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七、發行價格:本債券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八、票面利率:本債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年利率3.20%計算。 九、 提前贖回條款:本債券發行屆滿5年1個月後,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五款,經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行得提前贖回;並於預定贖回日前 30 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 。 (一) 計算提前贖回後本行資本適足比率仍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二) 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十、付息方式: (一) 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計算,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二) 付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以每張債券票面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 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 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非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十一 、 利息支付條件: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第六款規定支付債息。 (一) 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 倘本行資本適足比率未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前,本債券應遞延償還本息,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下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二、發行形式:本債券為無實體發行之記名式債券,登錄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 十三、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財務處辦理還本付息作業,並以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為準。 十四、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之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行核付利息時,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如適用)及其他依法應扣繳或代扣之項目或費用。 (二)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及提供擔保,但不得作為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轉讓、提供擔保、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依據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序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五)除本行進行清算、重整、破產程序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本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重整程序或宣告破產時,自清算、重整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並拋棄行使抵銷權。 (六)本行或本行之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七)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八)本債券本金兌領期限自得兌領日起十五年內,利息兌領期限自得兌領日起五年內,逾期均不再兌付。 (九)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以於本行營業處所、本行網站或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等方式為之。 十五、定義: (一)資本適足比率:本發行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所稱之「資本適足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資本適足比率為準。 (二)盈餘:本發行辦法第十一條所稱之「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淨利為準。 十六、未盡事宜: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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