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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德信綜合證券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法,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檢察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後,本案今獲判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26 17:44


第44款


公司代號:6027


公司名稱:德信

發言日期:2024/09/26

發言時間:17:44:08

發言人:張茜茜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公司名稱: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法,向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檢察署偵察終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後,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分案為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進行審理,本案今日宣判,並依司法院主文

公告查詢系統節錄判決如下:

(1)林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柒萬捌仟玖佰

伍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徵之。

(2)吳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馮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本案於收受判決文後進行增補說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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