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上路〉環境部公告碳費3子法 年底前拍板費率 2026年5月開始繳納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2024-08-29 19:02
環境部長彭啟明今 (29) 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及公告,明年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企業當年 5 月試申報、不繳費,2026 年 5 月開始繳納碳費。
環境部強調,碳費徵收目的為加快、加大減碳腳步,碳費制度上路後,如碳費徵收對象都能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推估 2030 年可減少 37 百萬公噸 CO2e,約相當於 2005 年排放量的 14%。該部也將協同經濟部展開 10 場以上的說明會,並保留充分的時間讓事業準備及規劃至 2030 年之減碳措施,尋求最適合本身的減量途徑及技術,輔以優惠費率及經濟部相關協助機制,創造綠色成長契機。
碳費 項子法之重點分述如下:
一、「碳費收費辦法」:
- 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另外,考量同一行業內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 5 月底前依前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 碳費計算: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計算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作法(如: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於收費辦法中設計排放量調整機制,以避免發生碳洩漏之情形,環境部強調事業須先取得經核定後之自主減量計畫,才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分三期適用不同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另排放量調整期程,將綜合考量國際免費配額退場時程、我國減量成效及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另行公告。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依據氣候法第 29 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減量指定目標:訂定二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 (SBTi) 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及達成 2030 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 自主減量計畫: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指定目標中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指定削減率,並據此計算至 2030 年需達標之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指定目標,規劃至 2030 年每年的減碳路徑(含:逐年減量措施執行進度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適用。
- 定期檢視成效: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 4 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之年度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內容執行,將依法追繳該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限期其完成改善,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
最後,環境部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 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 10%。
另外,為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也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於碳費開徵前 3 年可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之比率為 0.3。此外,為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減量額度,惟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 5%。
環境部指出,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該部已預計於 9 月 9 日召開第 5 次碳費費率審議會,就不同費率情境對於個別產業衝擊進行討論,預估可於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及公告,以完成我國碳定價制度最後一塊拼圖,穩健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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