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銓:公告十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十銓三,代碼:4967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8月2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7-03 16:31
第51款
內容:依十銓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07月22日至113年08月2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十銓科技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起(民國113年4月27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民國115年12月17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之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7月22日至113年8月20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8月20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8月21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7月22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請於113年8月22日前,向原交易證券商提出贖回申請。
以帳簿劃撥贖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
達時即生贖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 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127:存券領回代轉』(註明贖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 證券存摺。
(七)、債券贖回價款發放將於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3年8月27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自贖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3年8月22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8月22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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