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科: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6-28 15:09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桃園市楊梅區高山里高獅路566-1號之廠房及辦公室
2.事實發生日:113/6/28~113/6/2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 571坪
每單位價格:
租期: 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至118年06月30日
1.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至114年06月30日
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16,609元(未稅)
2.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至116年06月30日
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23,107元(未稅)
3.民國116年07月01日起至118年06月30日
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29,799元(未稅)
使用權資產金額: 新台幣12,907,798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廠房租賃契約到期需辦理續租
前次移轉情形: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交付或付款條件:依契約規定。
(2)契約限制條款:應合法使用,不得轉租。
(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提前終止租約應於六個月前通知。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區域行情。
(3)決策單位: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
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供做為辦公室及廠房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之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之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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