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15 16:34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
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
上述法令決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以不超過25,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分二次)辦理,
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5,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
高者之八成:(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b)定價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
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
有嚴格限制,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
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引進策略合作夥伴並穩定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營運競爭力,且考量
私募對象、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
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
募集,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
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合作
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
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於提報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分二次)辦理,本次私募
普通股之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定
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等,若因主管機關核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同
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
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
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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