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23 16:51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1/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4/2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原通過第一條、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第七條之四條文如下:
第一條(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及
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公司112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之二(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獲配股份
數量,將參酌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
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依相關績效條件事項由總經理擬
訂分配標準轉呈董事長核定後,併同發放對象及數量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或)經理人
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同意。
第四條之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
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六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得分批既得
20%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稅後淨利
,再既得20%股份。
2.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十八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得分批既得
15%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稅後淨利,
再既得15%股份。
3.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三十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得分批既得
15%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稅後淨利,
再既得15%股份。
第七條之四(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
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之要求,修訂本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三、第七條之四條文,並經113年1月23日董事會追認通過,修正後
條文如下:
第一條(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
生產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
條第9項、證券交易法第22條以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的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公司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之二(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符合2018年12月27日經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令規定)全職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
、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
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經部門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具
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年度績優員工),依相關績效條件事項由
總經理擬訂分配標準轉呈董事長核定後,併同發放對象及數量提報董事
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員工身
分之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
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四條之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
司要求之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A等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六個月:員工仍在本公司任職,
得既得20%股份,及屆期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
表為稅後淨利,再既得20%股份。
2.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十八個月:員工仍在本公司任職,
得既得15%股份,及屆期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
為稅後淨利,再既得15%股份。
3.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三十個月:員工仍在本公司任職,
得既得15%股份,及屆期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
為稅後淨利,再既得15%股份。
第七條之四(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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