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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至上: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九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九)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22 15:49


第51款


公司代號:8112


公司名稱:至上

發言日期:2024/01/22

發言時間:15:49:43

發言人:張家瑋

1.事實發生日:113/01/22

2.公司名稱: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至上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113年02月10日至113年03月10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

為債券面額之101.0025%。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

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025%。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3年03月10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3年02月10日至

113年03月10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

(113年02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3年03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七)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第五個營業日(113年3月15日)採匯款方式

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及應代扣稅款暨就源扣繳之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超過20,000元以上)自賣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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