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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新:代子公司東莞華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公告取得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60%股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12-13 16:47


第20款


公司代號:1605


公司名稱:華新

發言日期:2023/12/13

發言時間:16:47:54

發言人:文德誠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60%股權

2.事實發生日:112/12/13~112/12/13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及每單位價格:不適用

交易總金額:人民幣約301,864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杭州富通集團有限公司

其與公司之關係: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依股權轉讓契約書約定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杭州富通集團有限公司得於民國114年07月31日前

向東莞華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買回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60%股權。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及價格參考依據:買賣雙方議價,並由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孟達會計師出具價格合理意見書。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子公司—Ace Result Global Limited

數量:不適用

金額:約人民幣0.7億元

持股比例:24.52%

權利受限情形:無

子公司—華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數量:不適用

金額:約人民幣0.68億元

持股比例:15.48%

權利受限情形:無

子公司—東莞華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數量:不適用

金額:約人民幣3.02億元

持股比例:60%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占總資產比例:0.66%

占股東權益比例:1.08%

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13,624,773仟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配合本公司線纜事業對於高壓陸纜之整體布局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吳孟達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台財證登(六)第三六二二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不適用

28.其他敘明事項:

東莞華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取得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60%股權後,

本公司對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之綜合持股比例提升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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