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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證監就私募基金監管徵意見,單隻創投實繳增至3百萬

經濟通新聞 2023-12-11 09:06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1日北京專電》中證監8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辦法細化規範性要求,完善全鏈條監管。一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提出持續性規範要求。二是細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職責,強調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進一步豐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合夥人的禁止行為要求。三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業務範圍,包括私募基金投資管理、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業務。四是明確規模以上管理人、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原則,同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投資、分支機構設立等行為作出要求。

 

*將單隻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意見稿》提出,維持原《私募辦法》對於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繳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要求,將單隻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

元,並對投向未托管、代銷、投向不動產、單一標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實繳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其中投向單一投資標的的自然人單筆實繳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按照「新老劃斷」的基本原則,修訂後《私募辦法》適用於新申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為平穩過渡,對存量機構和產品設置了過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稱、經營範圍、實繳資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應當在一年內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層級應當在兩年內完成整改,對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規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許新增募集規模或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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