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都:公告本公司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簽訂「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投資經營契約」續約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11-09 17:32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12/11/09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升格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10/1~120/9/3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將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提供本公司繼續投資經
營。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應負責依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核定之營運計畫,辦理契約範圍內設施之興建、維
護及營運。前項設施之興建,應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名義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無償
歸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有。
(2)本公司於本契約存續期間未經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書面同意,不得將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所提供之土地、各項設施及經營權逕行分租、轉租或轉讓與他人。
(3)本公司不得以本契約之經營權利,設定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之擔保物權。
(4)除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營運期屆滿或終止時,本公司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
清冊,於兩個月內將林業署具有所有權部分之所有財產及物品無條件返還予林業及自
然保育署,並點交財物及撤離人員。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應符合法規及永續利用精神,並於113/12/31前取得旅館業環保標章。
(2)本公司應每年提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0.1%,做為回饋計畫及生態保育計畫使用。
(3)前期(第三期)契約修繕投資金額計新台幣144,400千元,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其中
約新台幣57,300千元未能於該契約經營期間內執行完畢,故於第四期契約承諾將前期
未投資金額於115年9月30日前執行完畢。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取得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繼續投資經營。
10.具體目的:作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將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提供本公司繼
續投資經營之依據。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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