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笛森: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為普通股最後期限為112/10/31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10-25 14:59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2/10/25
2.公司名稱: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艾笛森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0年4月26日)起至發行
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2年12月17日)止,本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
連續30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30個營業
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30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
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5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
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
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
,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
司債。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2年09月28日至112年10月27日,並於次一營業
日(112年10月30日)終止櫃檯買賣。
(2)轉換辦理程序:債券持有人最遲應於到期日(112年10月31日)前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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