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12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11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163,425,000元分派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2.5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二、現金股利預計於112年9月22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以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郵寄各股東,匯費或郵資由股東現金股利中扣除。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