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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國泰金:本公司代子公司國泰人壽公告取得及處分不動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7-26 17:22


第20款


公司代號:2882


公司名稱:國泰金

發言日期:2023/07/26

發言時間:17:22:32

發言人:陳晏如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案件一、桃園市中壢區老街溪段1878地號部分持分(28694/480000)、

桃園市中壢區自立段1060-1地號全部、

桃園市中壢區忠福段2530地號全部、

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7-67地號全部、212-6地號部分持分(1/48)

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興南小段210-216地號部分持分(1/9)、210-247地號部分持分(2/3)、

212-20地號部分持分(1/9)、212-77地號部分持分(1/18)(處分不動產)

案件二、桃園市中壢區普忠段2地號土地(取得不動產)

2.事實發生日:112/7/26~112/7/26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案件一、土地面積:1,126.71平方公尺,約340.83坪。

交易金額:本案為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移轉,與市政府無實際對價金額,

交易標的成本為新台幣73,979,058元整。

案件二、土地面積:暫定10,778.22平方公尺,約3,260.41坪。

(標的正辦理地籍整理作業,實際面積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交易金額:新台幣2,003,600,000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案件一、二之交易相對人皆為桃園市政府

與公司之關係: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案件一、

依照容積移轉相關法規辦理移轉作業

案件二、

1.第一期款:交易總金額之30%

2.第二期款:交易總金額之70%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案件一、

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桃園市政府核定

決策單位:依本公司核決權限

案件二、

交易之決定方式:參考市場行情與估價報告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案件一、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74,168,230元

案件二、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2,544,097,923元

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2,608,329,28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案件一、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王士鳴

案件二、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遲維新

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楊尚泓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案件一、王士鳴:(99)北市估字第164號

案件二、遲維新:(91)北市估字第1號

楊尚泓:(109)北市估字第283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案件一、本案為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移轉,與市政府無實際對價金額,

另考量可取得容積,會計師認為本案並無不當。

案件二、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案件一、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案件二、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案件一、賴明陽

案件二、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案件一、北市會證字第2123號

案件二、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案件一、依容積移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作業

案件二、依保險法規定進行不動產投資事宜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1年11月21日將(案件一)土地依容積移轉相關法規移轉登記予桃園市政府,

以取得接受基地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35-34及35-59地號之容積。

又於112年7月26日取得(案件二)之土地,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31條,雖(案件一)之金額未達3億元,因屬於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

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故一併公告二案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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