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普通股定價日、私募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7-03 17:14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7/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17,5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0,000,000股之普通股,得分次發行,
第二次預計發行額度2,5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依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再與定價
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均價比較,兩者取高價者之8成。
依上述方法計算之參考價格為新台幣23.81元,再依參考價格8成設算私募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19.05元(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數)。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其訂定方式及條件均符合法令規定,並參考本公司經營
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市場股價,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額度普通股17,500,000股,擬用於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充
實新事業部之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
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2/07/03
11.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23.81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19.0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
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股款繳納期間:112/07/03~112/07/17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112/07/17,實際作業時程如有所變動時,
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3)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及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要求而
有所變更之必要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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