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本公司收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6-05 18:05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金志雄與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抗字第394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金志雄以未能取得經濟部變更登記、委任會計師
處理財報簽證為由,聲請法院選派臨時管理人(商業法院(合股)111年度商非
字第8號民事案件)。業經商業法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駁回,而續向最高
法院提起抗告。
6.處理過程:經濟部業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核准陳建為本公司董事長之變更登記,
本公司已儘速召開董事會處理委任會計師及財務報告簽證事宜,董事會運作正常。
本案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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