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曄:董事會決議增列112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4-19 17:05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5/30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8號11樓(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民國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民國111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5)民國111年度董事酬金報告。【增列】
(6)本公司與子公司新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執行情形報告。【增列】
(7)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申報生效案件申請廢止報告。【增列】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1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公司章程」修正案。【增列】
(2)「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案。【增列】
(3)「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案。【增列】
(4)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或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案。【增列】
(5)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案。【增列】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補選第十屆獨立董事一席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01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5/3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
明股東戶號、戶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371-1658。
(2)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
i.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2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下稱股務處理準則)第二章之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ii.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作業要點
、問答集及操作說明等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網址:
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page/show/
402897967d841dba017e8eea7fc5009c)。
iii.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iv.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2年4月29日起,至遲於股東會二日前(
112年5月27日前),於集保公司股東 e 票通平台(網址:
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e/index.html)辦理註冊及登記;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應填寫徵求人及受託代理
人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意願書,並於112年4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7
日下午四時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辦理登記,並於股東會當日辦
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投票。
v.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
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
,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v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
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
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vi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
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viii.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不得再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
,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
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ix.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且扣除以視訊方
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未達股東會決議之法定定額,
致使會議無法續行時,本公司訂於112年5月31日9點整於新北市中和區中
正路738號11樓(本公司會議室)延期或續行集會,列載於原定股東會停
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不再重新寄發開會通知。
x.若發生前項股東會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
布重大訊息。
xi.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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