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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玖: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4-18 17:29


第11款


公司代號:6233


公司名稱:旺玖

發言日期:2023/04/18

發言時間:17:29:42

發言人:張景棠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8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2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依據激勵對象個人工作績效考核。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其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

上者,既得股份以30%為上限。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其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

上者,既得股份以30%為上限。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四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其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

上者,既得股份以40%為上限。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

指標,本公司有權於前述任一事項發生時,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

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

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營運狀況及其他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

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分或員工身分之董事,應提報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分或員工身分之董事

,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高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本次擬發行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2,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

化金額約為新臺幣45,954仟元(以民國112年4月10日收盤價新臺幣27元及其他假設條件

擬制估算)。如以民國112年11月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2年~116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

為新臺幣2,681仟元、16,084仟元、14,935仟元、8,425仟元及3,83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民國111年4月10日流通在外股數79,609,896股計算,暫估民國112年~116年

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03元、0.20元、0.19元、0.10元及0.0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民國112年4月10日已發行股數79,609,896股計算,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約為2.5%。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

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

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

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 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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