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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立法】政府擬修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前需取得特首證明書

經濟通新聞 2023-02-20 18:36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要求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處理國安相關案件前,需獲得行政長官證明書。

  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建議,建議修訂《條例》第27條,非本地執業海外律師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法庭須先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許可,做法同樣應用於維護國安的其他法律案件。

  如法院收到行政長官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的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這樣可體現《港區國安法》第47條及該解釋第三條的精神。鑑於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若某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屬原則上錯誤。因此,法院在取得有上述效果的行政長官證明書後,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政府正就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計劃盡快在今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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