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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銀行風險分類擴展至全部金融資產,銀保監:影響可控

經濟通新聞 2023-02-13 11:41


  《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銀保監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核心內容是:商業銀行應對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表內外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的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

  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解讀時表示,已經就《辦法》的影響,包括對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在內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進行了定量測算。測算結果顯示,《辦法》的影響總體可控,中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質量整體處於較好水平。負責人並稱,正在研究針對所有不良資產的風險緩釋手段。

 

*金融資產按風險程度分為五類*


 

  針對非信貸類資產的風險分類標準不明確、範圍也較為隨意。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規定有利於將所有承擔信用風險的資產納入分類範圍,有利於信用風險的全面準確防範和化解。

  具體而言,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

  (五)損失類: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金融資產,或損失全部金融資產。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

  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交易帳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不包括在《辦法》之內。(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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