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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1-11 17:38


第11款


公司代號:8039


公司名稱:台虹

發言日期:2023/01/11

發言時間:17:38:56

發言人:潘祈愿

1.事實發生日:112/01/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10/2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11年10月25日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一一一 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審查本發行案件後要求,修訂本辦法第三條條文並經112年1月11日

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於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全職員工為限

(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及

整體貢獻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其中具董事或經理人

身分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審議;非經理人身分員工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

審議。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3)修訂後條文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於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全職員工為限

(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考核、

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其中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審議;非經理人身分員工者,

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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