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寧衛:代子公司大創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取得使用權資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1-09 16:26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屏東縣新埤鄉餉潭段367、368、375、376、377、378-1、379-3、379-4地號。
2.事實發生日:112/1/9~112/1/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承租單位數量:56,785平方公尺,折合約5.6785公頃。
(2)每單位租金:每公頃400,000元/年。
(3)租金總額:每年新台幣2,271,400元。20年共計45,428,000元。(含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為本公司董事長楊慶祥。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漁電型太陽能電廠本質係以養殖為主,太陽能發電為輔,故太陽能電廠設置地點為魚塭
且需具備規模經濟始得獲取合理之利潤,故向所規劃地號之地主承租土地,地主為本公
司董事長楊慶祥。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日期及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交付或付款條件:依合約規定付款。
(2)契約限制條款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承租人將於土地交地前進行土壤檢測,作為背景值
,若租賃合約20年期滿後,土壤檢測遭受汙染且經第三方公正單位認定汙染係可究責於
承租人時,承租人應處理復原並賠償損失,倘經第三方公正單位證實無法復原時,承租
人應以公告現值或市價孰高之兩倍價款將土地購入。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決策單位:大創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交易決定方式:租賃雙方合議。
(3)價格參考依據:土地租金鑑價報告。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租金每年新台幣2,275,944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林俊翰。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大有國際不動產:(105)高市估字第000107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配合政府推動綠色能源政策。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1月9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1月9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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