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告有關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前董事、會計主管、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一審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2-08 18:45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大同公司及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李龍達、張益華、蔡勝文、陳守煌、
蘇鵬飛、吳啟銘、劉宗德、大同大學)、會計主管陳淑芬、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林素雯、會計師王瑄瑄。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字第24號
4.事實發生日:111/12/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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