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1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1-11 14:31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1/11/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08/10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條文:
二、發行期間
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
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
員會討論,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22金管證發字第1110064578號函,為提升企業
發行員工獎酬工具之彈性,以適時藉由發行獎酬工具吸引或留住人才,及為強
化員工獎酬工具審查程序以落實公司治理,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之發行期限為二年,本公司董事會111/11/11/修訂111年
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二條部分條文。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10/06金管證發字第11100358418號函,本公司董事
會111/11/11/修訂111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部分條文。
(3)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後條文:
二、發行期間
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
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
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討
論,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
司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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