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15 14:26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9/15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8/12~111/10/11
5.實際買回期間:111/08/15~111/08/24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事錄
壹、時 間:民國111年9月15日(星期四) 上午10時00分正
貳、地 點: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0號9樓
參、出席董事:趙寄蓉、王金德、俞啟邦、趙輝生、郭鶴田、古增貴、林世棻、趙 民、
黃 欣、陳祥文(10人)
請假董事:向曉南、江長樹(2人)
列席人員:總經理暨公司治理主管 趙輝生、財會部經理 陳宗澤
肆、討論事項:
案 由 一:訂定本公司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案,謹提請核議。
說 明: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一)。
決 議: 經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
案由 二:擬變更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買回股份之目的案,謹提請決議。
說 明:1.本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111年8月24日止;已買回2,000,000股。
2.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原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變更為轉讓股份
予員工。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上午10:20。
主席簽章:趙寄蓉
記錄簽章:陳秋華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1.09.15訂定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且仍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
專業人員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
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並
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
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
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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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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