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達-KY:公告修訂本公司107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23 17:48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8/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7/08/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公告之
2018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已取具
金管證發字第1070334195號函,並於民國107年9月12日
申報生效在案。其中700,000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基
準日為107年9月13日;800,000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基準日為107年10月11日。
其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五條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即可依下列期間及可行使
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自發行日起為四年,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
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期間可行使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50%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四條等
規定與實際作業需求,本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23日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2018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其修正後之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即可依下列期間及可行使
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自發行日起為十年,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
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期間可行使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5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修訂提董事會同意通過後發出變更
公告,並提次一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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