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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眾達-KY:公告修訂本公司107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23 17:48


第11款


公司代號:4977


公司名稱:眾達-KY

發言日期:2022/08/23

發言時間:17:48:59

發言人:莊敏男

1.事實發生日:111/08/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7/08/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公告之

2018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已取具

金管證發字第1070334195號函,並於民國107年9月12日

申報生效在案。其中700,000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基

準日為107年9月13日;800,000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基準日為107年10月11日。

其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五條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即可依下列期間及可行使

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自發行日起為四年,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

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期間可行使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50%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四條等

規定與實際作業需求,本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23日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2018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其修正後之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即可依下列期間及可行使

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自發行日起為十年,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

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期間可行使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5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修訂提董事會同意通過後發出變更

公告,並提次一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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