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能:公告本公司減資相關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12 15:42
一、本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業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9日臺證上一字第1111803788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3.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4. 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5.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6. A101020 農作物栽培業 7. A101040 食用菌菇類栽培業 8. A101050 花卉栽培業 9. A102050 作物栽培服務業 10.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11.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12. EZ15010 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 13. EZ99990 其他工程業 14. I101070 農、林、漁、畜牧顧問業 15.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16. IG02010 研究發展服務業 17. H201010 一般投資業 18.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19.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新竹市東區慈雲路118號19樓之8。 (四)董事之人數及任期:董事5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民國96年11月5日訂立,民國111年6月21日第十三次修訂。 (六)原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3,500,000,000元,分為350,000,000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整,實收資本額為113,513,643元。 (七)本次減少之資本額新台幣370,185,25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37,018,525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整。 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率計算,每仟股換發約673.885股(即每仟股減少約326.115股),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或逾期未辦理拼湊者,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八)減資後發行股份數額及金額: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64,951,180元,發行股數計76,495,118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整。 (九)本次減資用途:為彌補虧損及改善財務結構。 (十)減資換發股票之預計日程: 1.減資基準日:111年8月15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1年9月28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1年10月02日﹝因111年10月02日適逢假日,故現場過戶請於111年9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11年10月02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4.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1年09月29日起至111年10月07日止。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1年10月03日起至111年10月07日止。 6.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民國111年10月7日。 7.新股票上市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市買賣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8.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票相同。 (十一)換發股票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 辦理換發作業。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集保存摺影本及減資換發新股票通知書暨申請書,俟新股換發日(111年10月11日)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現股舊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印鑑章、集保存摺影本及減資換發新股票通知書暨申請書,俟新股換發日(111年10月11日)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電話:(02) 6636-5566。 (十二)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劃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另行公告並於開始換發日分函通知各股東。 2.上述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須予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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