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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08 18:53


第35款


公司代號:3027


公司名稱:盛達

發言日期:2022/08/08

發言時間:18:53:22

發言人:張淑梅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40,21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8/09~111/10/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00~27.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38,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0/06/22 ~ 110/08/09 、預定買回股數(股):8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8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12/29 ~ 110/02/01 、預定買回股數(股):12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2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1年8月8日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除相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

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從

屬公司之正職員工(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停薪留職)者,喪失認

購資格。

發給或轉讓對象屬前項所稱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

後,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從屬公司員工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員工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績效表現等類別核計,茲分述如下:

一、本公司訂有員工績效考核辦法,所有員工經績效考核制度評定其工作表現,依據核定的考評、等

級、職等、年資等因素核定員工認股權數。

二、對本公司具有特殊貢獻員工,除前項基本認購股數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個別績效表現另行

分配認購。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

定。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另洽

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庫藏股轉讓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 董事長訂定

及公佈。

二、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認購員工,公司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O二,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百分之三‧九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2,000仟股加計已實施買回尚未轉讓1,038仟股,未超過已發行

股98,856仟股之10%;以預計上限價格執行買回動用金額54,000仟元加計已實施買回尚未轉讓

23,017仟元,亦低於該公司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預估買回最大現

金支出數額為54,000仟元,低於111年3月31日之現金及約當現金505,401仟元,對該公司之營運未

產生重大影響。

經評估,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東權益、每股淨值、負債

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之變動尚不重大,預定買回股份均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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