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紳: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明水生活科技(股)公司公告其供應商華林應用材料(股)公司向其提起民事之訴及假執行之申請,現經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均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7-12 14:35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華林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964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華林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林公司」)前於110年4月21日向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主張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水公司」)拒絕依兩造簽訂之口
罩採購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收受華林公司130萬片口罩之出貨,違反
系爭協議書第2.1條之義務,爰依系爭協議書第8.4條約定向明水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
新台幣(下同)380萬元。
(2)明水公司則以系爭協議書性質上屬未定期限之繼續性合作契約,明水公司本得隨時終
止系爭協議書。且華林公司已交付之100萬片口罩有諸多瑕疵,業經明水公司於109年
11月24日以律師函終止系爭協議書。明水公司自無繼續收受華林公司出貨之義務,未
違反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華林公司請求違約金即無理由。
(3)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7月6日判決明水公司全部勝訴。判決理由指出:自
系爭協議書約定內容觀之,口罩出貨時間及數量均仍須由雙方另行確定,且每次訂單
成立時,仍可調整交貨方式、品質及價格,足認系爭協議書性質上屬不定期之繼續性
供給契約。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不定期繼續
性契約之規定,允許當事人得任意終止契約。明水公司既已於109年11月24日以律師
函合法終止系爭協議書,自無繼續負擔系爭協議書所生之權利義務,亦無收受華林公
司130萬片口罩之義務。明水公司既未違反系爭協議書任何約定,華林公司自不得依
系爭協議書第8.4條約定向明水公司請求違約金380萬元。因此駁回華林公司之起訴。
6.處理過程:委請泰鼎法律事務所處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全部勝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子公司現營運一切如常,尚不受該訴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書正本上日期為111/07/06,惟明水公司
於111/07/12收到委任泰鼎律師事務所來信轉通知判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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