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開發:董事會決議以私募辦理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11 16:52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
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並無已洽
定之應慕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限,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四
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之八成為訂價原則: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
形,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
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健全財務結構或支應長期發展之營運資金需
求,以改善財務結構並強化競爭力等目的,並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
等因素。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
由轉讓規定,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於本次私募普通
股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擬授權董事會依據「發行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並取得
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採帳
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
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2.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經股東會決議後,關於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及辦法
、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
關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
整並全權處理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法令之改變
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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