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惟: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05 18:39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4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4,000,000元。
4.既得條件:
(一)本次的發行辦法有二種既得條件,其既得條件分述如下:
第一種: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於下述
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考核
至少為「3」(含)以上,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2年:50%。
任職屆滿3年:50%。
第二種:本公司高階主管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日起
,任職屆滿4年當日仍在職,且任二年度達成本公司要求
之績效考核為「5」,則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為100%,
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二)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之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或保密合約,或違反公司治理守則、誠信
經營守則、資訊安全規則或競業禁止等情形且違反情節重
大者,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如遇繼承之情況,依本
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員工及得獲配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
、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
素,由總經理擬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份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所述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
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
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價值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以董事會召集通知前一日(民國一一一
年四月二十日)之本公司收盤價(每股 229 元)暫估總費用化
金額約為新台幣 85,188千元,依既得期間攤提,每年設算費用
化金額於民國一一一年至一一五年分別暫估為 9,465 千元、
28,396 千元、24,847 千元、15,381 千元及 7,099 千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比率約為 0.44%,暫估民國一一一年至一一五年費用化
後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 0.10 元、0.31 元、0.28 元、
0.17 元及0.08 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屬中華民國籍者,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
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
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
(三)獲配之限制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享有參與股利、股息及
資本公積之分配權暨現金增資認股權;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
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
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
(四)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
項,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委託股票信託保
管機構進行,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
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
之移轉、處分等,以及其他基於本辦法所為之行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主管機
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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