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非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04 18:09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第1項之規定擇定特定人,應募人名單如下;
應募人名單:莊周文
選擇方式:對公司營運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持股10%以上大股東。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貳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新台幣貳億元額度內之普通股,授權董事會於股
東會決議後,於一年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上市櫃公司以下列二基準
計算價格較高定之:
A.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普通股發行價格訂定
A.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應為參考價格之八成(含)以上,
且不得低於面額10元,以非現金發行,出資方式為應募人莊周
文擬以其對泰偉電子之現金債權中不超過貳億元之額度內,抵充
其應募之股款。
本次私募案已委請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現金方式出資抵
充數額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B.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
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
決定之。
(3)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可使財
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以及引進策略投
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
與策略投資人長期合作關係,故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
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
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
格應為參考價格之八成(含)以上,且不得低於面額10元,以非現金
發行,出資方式為應募人莊周文擬以其對泰偉電子之現金債權中不
超過貳億元之額度內,抵充其應募之股款。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私募之普通股,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8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又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本公司擬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
關規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
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年度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三次
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
募非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非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
募集。
(2)本次私募非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
發行計劃、或其他未盡事宜、或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修正意見、
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擬請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
(3)本次私募普通股額度為20,000,000股,如全數發行以本公司
目前實收股本加計本次辦理私募案後股數為46,738,425 股計算,
本次應募人將持有本公司實收資本額42.79%,且擬引進之策略性投
資人,未來不排除會取得本公司董事席次,而有經營權發生重大變
動之可能性,故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洽請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辦理私募
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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