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麗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27 19:11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
限,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其選擇方式為對本公司營運或產業發展有相當瞭解,並對
本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1,280萬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1,280萬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或
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之8成。惟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發行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每次執行累計前次以不超過1,280萬股為限。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未來發展及強化公司營運競爭力,及考量
現金增資募集之時效性及可行性,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募
集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營運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定價。
11.參考價格:尚無。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
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預計發行股數加計本公司110年7月14日經股東常
會決議通過之以私募方式增資發行新股之已執行普通股數,合計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
1,280萬股之額度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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