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7 15:41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2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126號9樓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0年度財務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2)110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2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2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
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2)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11日下午17時前
送(寄)達本公司提案受理處所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主管收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28號6樓)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郵寄者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達。
(3)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a.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b.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
百分之一。
c.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d.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4)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
列入議案。
(5)以上所述若尚有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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