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遭罰〉吳東進遭解職續干政 董座許澎挨罰停職3個月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2-03-10 16:48
新光金 (2888-TW) 前董事長吳東進前年遭解職,卻仍把手伸入新光金,金管會今 (10) 日表示,新光金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現任董事長許澎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下令停止許澎於該公司的董事職務 3 個月予以處分,連同董事長職務都需由董事會另外遴選暫代。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新光金去年被檢舉,吳東進雖於 2020 年 9 月 16 日遭解職,卻依舊把手伸進金控營運,經查新光金控、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元富證券及其他該金控集團關係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先後於去年 10 月至 11 月間,都有出席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東進「指示召開」的 4 場次會議。
莊琇媛進一步指出,此 4 場會議主要討論新光金控集團業務經營,及資源交叉運用相關議題,吳東進出席前 3 場次會議,並提出業務的想法及建議,此舉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莊琇媛表示,許澎身為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的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但是明知吳東進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卻未善盡管理責任,採行導正行為。
有鑑於此,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金管會核處新光金控應予糾正,且停止許澎於新光金控執行董事職務 3 個月。
莊琇媛表示,此次僅停止許澎「董事」職務,但因為董事長也是由董事選任,因此董事職務暫停 3 個月期間,許澎的董事長職務也需由董事會另外遴選暫代。
至於此次並未對吳東進有進一步的懲處,莊琇媛表示,由於吳東進目前在新光金並無職務,只有大股東的身分,目前法規環境並無法源基礎可以規範大股東,金管會未來將參考國外經驗與委託外部單位研議,於公司治理守則自律規範、現行公司法、金控法等法規內,研議是否可以納入大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互動若不妥適時,可以如何行使行政處分。
一旦訂出法源,將是「吳東進條款」,但在尚無法源基礎之前,金管會要求新光金在 3 個月內要完成檢討修正大股東互動機制的內部相關規定,並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的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報告。
此外,吳東進的停職處分今年 9 月到期,是否還可以重返新光金擔任職務也備受矚目,金管會表示,此案會納入評估。
- 安全可靠的多資產平台!靈活槓桿 免費模擬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