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群: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04 18:5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0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符合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
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員工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年資及職等級擬訂分配標準,由董
事會核訂。惟員工實際得認股數由總經理考量個別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由董事長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
配員工非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
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4,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二)退 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三)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認股權利期間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認股權利期間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五)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認股權利期間
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六)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
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而
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認股權利期間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留職停薪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
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起回復權益,惟認股權利期間權利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
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一)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
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
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
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
之。
(4)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
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5)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
股價。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7)遇有須調整認股價格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調整,並經董事長核定,
無須再送董事會決議。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
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 減資
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
資前已發行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
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
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
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
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
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認股權利期間第 2款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