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航: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亞航二)發行屆滿2年6個月,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1-16 14:46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0/11/16
2.公司名稱: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債券持有人得於110年12月12日至111年1月10日行使賣回權相關
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
效力),要求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1.2547%),
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以現金贖回債券。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1年1月10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0年12月12日至111年1月10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
始日(110年12月12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1年1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
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所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0%
稅額。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給付利息扣取15%稅額。
(3)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利息
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八)本公司將於110年12月10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
債券持有人。
(九)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1年1月17日),
將賣回價款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債權人帳戶。
(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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