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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1-10 17:31


第11款


公司代號:3413


公司名稱:京鼎

發言日期:2021/11/10

發言時間:17:31:17

發言人:陳鎮福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選擇以策略性投資人之主要目的為希冀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品牌、

行銷及技術優勢,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

品或市場等方式,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惟目前

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8,8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8,8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日後洽特定人情

形及市場情況決定之。

(2)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實際發

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其私募價格係將考慮公司未來展望及市場

之股價狀況,並考量私募普通股自交付之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賣出,故該私募普通股已受三

年不得轉讓之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應

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係為充實營運資金等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等計畫,擬於股東會決議辦

理私募,預期可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籌資效率,且私募有價證

券三年內不可自由轉讓之規定亦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夥伴間之長

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

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

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

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決

定之。

11.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

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

市場情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實際發行價格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

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發行之普通股於交付日三年內除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本公司於

交付日滿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

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並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定

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等,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

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2)本次應募人之選定方式將授權董事長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

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且預計本次辦理私募尚不致造成本公司經營權發生重

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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