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7-30 16:41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0/07/3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4/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會民國110年5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42904號函辦理,修
訂本公司一一○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
(2)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授權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
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
認定之,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同意。但認股權人
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
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認股權人資格身分認定之標準如下:
1.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2.職級及工作績效:年資滿一年以上考績達B,或
3.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對公司有重大貢獻或具備主管提報,或
4.年度績優員工,或
5.公司當局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之員工。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十條其它重要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
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 ,若有
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已具行使權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與「其尚未行
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一部或全部收回註銷。
(二)、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授權董事長於主
管機關案件審查期間或因應法令之要求修訂,做全權之處理,惟嗣後仍需提報董
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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