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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豐謙:代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訴訟達成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7-29 20: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宏都阿里山公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稱「林務局」)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

4.事實發生日:110/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國95年06月19日宏都阿里山公司與林務局簽定「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

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興建暨營運契約」,民國98年8月8日受莫拉克颱風影

響,雙方因履約產生爭議提起訴訟,歷經多年爭訟,雙方於民國110年07月29日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簽署和解筆錄,達成訴訟上和解,終止訴訟。

6.處理過程:

一、本案於民國109年02月14日再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臺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承審法官盡力勸說,再經兩造當事人努力之下,民國110年07月

29日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簽署和解筆錄。

二、和解內容︰

(一)北門車站飯店有償移轉及維護費用

林務局願民國110年12月31日前通知宏都阿里山公司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及建物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務局,林務局給付新台幣757,766,146元(含稅及維護費用)。

(二)返還開發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之餘額

宏都阿里山公司交付北門車站飯店全部財產之相關文件,經完成點交後,林務局

給付新台幣72,233,854元。

(三)兩造當事人於民國95年06月19日簽訂之「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

里山森林遊樂區案興建暨營運契約」及民國97年3月簽訂之設定地上權契約,全部終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兩造當事人以原始投入成本及應負擔之履約成本,協議和解金額。

二、宏都阿里山公司於以前年度已對該契約項目內之營運資產、開發

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等評估資產減損及提列損失。待和解約定事項完成後認列相關

損益。

三、宏都阿里山公司之北門車站飯店營運權終止,未來主要經營業務項目,尚待全體

股東決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收到法院核發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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