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心引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4-08 19:4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08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以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1,5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
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 1年: 40%
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 18個月: 30%
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 2年: 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公司同意辦理留職停薪,該員工於留職停
薪期間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於恢復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
其權益,並於獲配股數範圍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與發放比例、時限。
(3)一般死亡:
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法定繼承
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死亡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
提前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
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
之影響。
(6)特殊情形:
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
或總經理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為本公司在職之式員工並符合一定績
效表現之員工。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本公司110年3月30日普通股收盤價47.80元估算,預估發行
之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23,392仟元,如以民國110年9月發行計算,暫估民
國110年~112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848仟元、14,425仟元及3,119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為32,202,455股,預計發
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4.66%,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約
23,392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2年計算,依既得條件,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
分別約為新臺幣5,848仟元、14,425仟元及3,119仟元。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約
為0.182元、0.448元及0.09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
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
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
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限制。
員工得領本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視為已達既得條件,毋須交付信託保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認股
權人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
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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