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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力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一一○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3-29 19:41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2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327號2樓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第一案:一○九年度營業報告。

第二案:監察人審查一○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決算表冊案。

第二案:一○九年度虧損撥補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第三案: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第四案: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第五案: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分條文案。

第六案: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第七案: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第一案:全面改選董事案。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第一案: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30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28

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

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

(二)受理提案期間:110年4月13日至110年4月23日止受理股東之提案,

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必請於民國110年4月23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寄達日期為憑,

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達。〕

(三)受理提案處所: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

128巷15號6樓)

(四)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2.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4.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五)股東會召開時間為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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