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盛:本公司與開曼群島商UCC公司達成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3-15 17: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開曼群島商UCC公司(United Communications
(Holding) Corporation)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重上字第940號
4.事實發生日:110/03/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開曼群島商UCC公司間之商業糾紛,雙方達成和解,
本事件對威盛公司為任何主張。
6.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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