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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威盛:本公司與開曼群島商UCC公司達成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3-15 17: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開曼群島商UCC公司(United Communications

(Holding) Corporation)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重上字第940號

4.事實發生日:110/03/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開曼群島商UCC公司間之商業糾紛,雙方達成和解,

本公司將給付UCC公司美金4,584,855.85元及港幣9,091,170.80元,UCC公司則不得就

本事件對威盛公司為任何主張。

6.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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