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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

內政部修土地法 共有地處分門檻提高至2/3同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11-19 17:33

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 (19) 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 2 分之 1,提高為皆超過 3 分之 2,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內政部指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若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其中,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 1/2,提高為皆超過 2/3,若持分超過 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此外,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因此,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 10 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將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的證明文件,謀取不法利益,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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