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11-03 16:40
壹、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決議辦理減資新台幣(以下同)1,185,569,924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18,556,992股,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08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51200號函申報生效。 貳、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F211010 建材零售業 F199990 其他批發業 F301020 超級市場業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C901030 水泥製造業 C901040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C901050 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 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19樓之5 四、董事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或法人股東代表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董事席次由 董事會議定之。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 五、公司章程訂定日期:民國75年06月16日,民國106年06月22 日第24次修訂。 六、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 七、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 (1) 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8,000,000,000元,每股10元,分為 800,000,000股 (2) 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為5,927,849,620元,每股10元,計 592,784,962股。 參、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內容 一、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 592,784,962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共計 5,927,849,620元。 二、本次現金減資1,185,569,92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18,556,992 股,用以健全資本結構及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依公司法第168條之 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20%。 三、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總金額及換發比率: 減資後換發股數計474,227,970股,每股面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 額計4,742,279,700元。 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 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00股(即每仟 股減少200股),預計每仟股退還現金2,000元。減資後不滿一股之 畸零股,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併湊股後仍不足一 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 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面額承 購。 四、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股票最後交易日:109年12月02日。 (2)減資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09年12月03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 止。 (3)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109年12月06 日(因最後過戶日109年 12月06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請於109年12月04日 (星期五)下午4時30分止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 號郵寄者以109年12月06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4)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9年12月07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 止。 (5)減資換股基準日:109年12月11日。 (6)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暨舊股票終止上市日期:109年12月14日。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9年12月21日。 (8)本次換發之股票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五、換發程序及手續: (1)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 需辦理任何手續。 (2)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請持現股舊票、原留印鑑章至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 (3)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股東持現股舊票及其 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無實體登 錄或集保帳簿劃撥。 (4)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 2702- 3999。 六、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匯款或掛號郵 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七、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 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 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八、本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之。 九、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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