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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家*:公告本公司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及減資換發基準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6-23 21:47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6/23

2.減資基準日:109/06/23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

壹、本公司於109年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之規定,訂定本計畫書辦理股

票全面換發作業。

貳、本次全面換發股份之總額、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57,000,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5元,共計新台幣285,000,000元。

2.本次減資新台幣228,000,000元整,銷除股份45,600,000股,為彌補虧損及改善財務

結構;依公司法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有股份比例減少之,減少比率為80%。

惟實際減資實收資本額、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流通在外總股數計算之。

3.減資後換發股票股份總數為11,4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5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57,000,000元。

4.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係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

載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1,000股換發後為200股,即每1,000股減少800股。

減資後不足1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停止過戶日前5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1日止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登記,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

計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參、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票相同。

肆、減資換發股票之預計日程:

1.減資基準日:民國109年6月23日。

2.舊股票興櫃最後交易日:民國109年7月27日。

3.舊股票停止買賣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至109年8月3日止。

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09年7月29日。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至109年8月3日止。

6.員工認股權憑證停止執行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23日至109年8月3日止。

7.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民國109年8月3日。

8.新股票開始登錄興櫃買賣暨舊股票終止興櫃買賣日期:民國109年8月4日。

9.自新股票登錄興櫃買賣之日起,原登錄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10.前項作業日程若因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變動或核准日期調整或客觀環境影響致相關作

業日期需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伍、換領新股票之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換發股票通知書寄送給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票。

2.股東持有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於換發日起持舊股票、股東原留印鑑章、

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及減資換發新股票通知書暨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3.股東持有現股(未過戶)換發:請股東於換發日起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

報告書或證券交易稅單、股票領回支付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股東印鑑卡、股東印鑑章、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及減資換發新股票通知書暨申請書,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4.最後過戶日現場過戶至109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至凱基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掛號郵寄者以109年7月29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5.已送存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於新股登錄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免辦理任何手續。

6.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 2389-2999)。

陸、本公司「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之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

將依規定公告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開始換發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柒、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

核定修訂、或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因素須予變更時,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9/08/03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

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7,000,000元,每股面額

5元,分為11,400,000股,減資後換發股份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9/08/04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

核定修訂、或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因素須予變更時,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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