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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延後強制揭露激進跨境稅務安排的申報及資訊交換時間

資誠(PwC Taiwan) 2020-05-20 17:57


歐盟原訂於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強制執行激進跨境稅務安排之揭露 (DAC6)。不僅企業需申報,專業中介機構也有申報義務,而歐盟各成員國也將對於這些資訊進行交換。需揭露的激進跨境稅務交易也須回溯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而相關納稅人或中介機構必須在 2020 年的 8 月 31 日前,向該國之主管機關申報之激進跨境稅務安排。若未在有效期間內申報揭露,罰則將視個別歐盟國家而定,最高可達五百萬歐元。但因新冠病毒 (COVID-19) 的衝擊,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在 2020 年 5 月 8 日提出有關 DAC 6 的修正案,提議延後原訂的期限。

何謂 DAC6 及其管理之主管機關

  • 歐盟各國為逐步加強稅務資訊透明度,歐盟執委會自 2011 年 2 月 15 日開始推廣跨境稅務安排 (即 DAC6) 相關指令。依 DAC 6 的規定,歐盟各成員國應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依 DAC 6 制定相應國內法,並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該法。
  • 大多數歐盟國家都已納入 DAC 6,且已通過與該指令一致的國內法,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立陶宛、馬爾他、荷蘭、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及英國,其餘歐盟國家 (希臘除外) 皆已制定草案,希臘是唯一尚未發布有關 DAC 6 立法草案的國家。
適用個體
  • 相關中介機構 (Intermediaries) – 個人及公司,包括:銀行、信託公司、保險仲介、財務顧問、會計師 (事務所)、律師、受聘僱律師及集團內有執行財務相關功能之人員。
  • 一般受 DAC 6 規範的納稅人。
應申報之安排 – 跨境稅務安排
  • 涉及一個或一個以上歐盟成員的跨境稅務安排,且該安排擁有一個或多個特徵 (Hallmark)。無論現有的跨境稅務安排是否合乎原歐盟國家的國內法,每個納稅人及中介機構都有義務對 DAC 6 規範的跨境稅務安排承擔申報義務。若該安排在歐盟多國都有申報義務,則僅需在其中一歐盟國申報揭露,將無須於其他歐盟國再做申報。
  • 歐盟執委會公佈下列五項特徵,作為歐盟會員國定義「安排」之參考依據 :

A. 與主要利益測試有關的一般性特徵:

(1) 機密:具有一定的機密性;

(2) 效益公費:以是否取得租稅利益 (或數額多寡) 而定;

(3) 標準化文件:包括表格。

B. 與主要利益測試有關的特殊特徵:

(1) 虧損利用:利用虧損以降低可課稅利潤;

(2) 所得轉換:降低被課稅收入 (例如:利用資金、贈與等);

(3) 循環交易:導致資金往返的交易。

C. 跨境交易的特殊特徵:

(1) 某些可扣除的跨境支付:利用混合錯配安排、享受低稅率、優惠稅率或免稅。

(2) 雙重獲利:例如同一資產在兩個以上國家列報費用。

(3) 多次申請雙重課稅的減免:就同一項目在各個不同轄區申請租稅減免。

(4) 資產移轉:透過交易產生重大應收應付款。

D. 關於資訊自動交換和受益所有權的特殊特徵:

(1) 不利於在 CRS 下揭露資訊或自動交換資訊的安排;

(2) 將應稅收入轉換為資本利得或免稅所得。

E. 關於移轉訂價的特殊特徵:

(1) 涉及使用單邊避風港原則;

(2) 涉及移轉難以評價的無形資產;

(3) 涉及功能 / 風險 / 資產的跨境移轉,且導致移轉者 EBIT 大幅減少 (變動 50%以上)。


註:特徵 A、B 及 C(1) 需同時通過主要利益測試 (Main Benefits Test),透過事實與情況合理推論該跨境稅務安排的主要目的 (之一) 為取得租稅優惠。若有特徵 C(2)-(4)、D 及 E 者,則無須通過主要利益測試,皆屬於必須申報之跨境稅務安排。

DAC 6 執行相關時程
  • 正式適用日為 2020 年 7 月 1 日。DAC 6 修正案建議由原本的 2020 年 7 月 1 日延至 2020 年 10 月 1 日 (順延三個月)
  • 回朔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間。 若於此時間內有需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也需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申報。DAC 6 修正案建議由原本的 2020 年 8 月 31 日延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順延三個月) 。
DAC 6 申報時程
  • 跨境稅務安排須於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起算日為下列三者最早發生者:

A. 應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已完成規劃;

B. 應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已準備實施;

C. 應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的第一步已執行完成。

歐盟國 DAC 6 資訊交換
  • 所申報之資訊會於當季度截止後 1 個月內進行交換。第一批資訊將於 2020 年 10 月 31 日交換。
  • DAC 6 修正案建議由原本的 2020 年 10 月 30 日延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 (順延三個月) 。
DAC 6 申報內容
  • DAC 6 應申報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A. 一般納稅人 (其組織架構內的集團成員) 及中介機構之身分;

B. 跨境稅務安排特徵之細節;

C. 此跨境稅務安排相關之商業行為;

D. 此跨境稅務安排之第一步起始或即將開始之日期;

E. 當地國家針對此跨境稅務安排之稅務規範;

F. 此跨境稅務安排所包含的價值 (金額);

G. 此跨境稅務安排所涉及之歐盟國成員國;

H. 其他可能受此跨境稅務安排影響之歐盟國及其相關納稅人資訊。

DAC 6 未申報罰則
  • 所涉及之國家 / 地區不同,而有顯著差異。(罰責低至幾千歐元,高可至數百萬歐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提醒,DAC 6 雖是歐盟頒布之法令,但也涉及非歐盟 (台資) 的跨國集團,主係因跨境安排可能涵蓋歐盟與非歐盟之交易安排。所以,若台資跨國公司因總部與歐盟的集團公司 / 子公司有跨境稅務安排,則將受到 DAC 6 的影響。非歐盟企業本身可能沒有申報義務,但其歐盟的集團公司 / 子公司或其在歐盟的中介機構則有申報之義務。

歐盟執委會已於 2020 年 5 月 8 日提議延長 DAC 6 報告的截止日期,但此修正案還需得到經濟和金融事務理事會 (ECOFIN) 的一致批准,而整個過程可能需要花上數月時間。儘管如此,執委會也強調, 任何外在因素都不應對 DAC 6 的申報義務與交換訊息的架構及功能有任何的影響。而這次的期間順延僅適用於延長遵守上述義務的期限。

曾博昇提醒,DAC 6 所涵蓋的幅度相當廣泛,對納稅人及中介機構而言,影響深遠。各企業需要考量自身的內部活動,在何種範圍可以直接報告。針對中介機構的身分及需承擔報告安排的義務,企業也應視業務情況與中介機構討論。

曾博昇建議,企業需建置相關制度或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外部團隊,將各種法規納入考量,以便確認、取得及準備各種跨境安排的揭露申報。

關於資誠 (PwC Taiwan)
資誠 (PwC Taiwan) 係 PwC 在台灣之聯盟所,我們的使命是「營造社會誠信,解決重要問題」。PwC 的全球聯盟組織遍佈 157 個國家及區域,計有逾 276,000 名專業人員在世界各地致力於提供高品質的審計、稅務及顧問諮詢服務。在台灣,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偕同策略合作夥伴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普華國際不動產公司、資誠人資管理顧問公司、資誠智能風險管理諮詢公司、資誠創新諮詢公司),於全臺六個城市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服務,員工人數合計超過 3,000 位。更多資訊請洽資誠網站 www.pwc.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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