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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通匯、違法吸金 金管會六大理由建議採相同刑度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0-05-1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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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通匯、違法吸金 金管會六大理由建議採相同刑度。(鉅亨網資料照)

立法院財委會明 (20) 日將審查銀行法修正草案,立委蔡易餘等 19 人提案認為違法吸金行為與地下通匯行為不同,應區分不同刑度,對此,金管會認為,吸收存款或銀行匯兌業務兩者皆屬銀行專屬業務,提出六大理由說明可罰性及罰度應以相同考量,採一致性相同的刑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反對修法。

蔡易餘提出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指出,近年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段以高額利潤吸收民間游資,一旦惡性倒閉,往往對社會大眾財產造成立即且直接危害,然而,依據現行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的「違法吸金」,與銀行法第 29 條的「地下通匯」等行為,因形式上大相逕庭,為強化阻絕違法吸金行為,並對不同程度的犯罪行為的量刑進行區別,因此提案修法違法吸金行為與地下通匯應該區分不同刑度。

不過,金管會提出六大說明,建議應維持原條文不動。首先、銀行法自民國 64 年修正公布以來,即將收受存款與匯兌業務併列為銀行專屬業務,基於二者「可罰性」相同,而科予相同刑度之處罰。

第二、有關匯兌業務,是整體經濟環境的金流活動,為確保各項國內外交易與經濟活動之順暢與安全,以免因金流之不穩定與不確定性,而造成整體經濟活動連鎖失序,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僅銀行得辦理該項業務。

第三、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於 2018 年完成我國首次洗錢及資恐國家風險評估報告,其中列示對我國具極高威脅之八大犯罪,地下通匯被列為其中之一,其他主要威脅亦均提及透過地下通匯是洗錢的主要管道,例如詐欺、毒品販運、走私、組織犯罪等。故匯兌體系如未高度管理,恐將成為犯罪行為的洗錢管道,並衍生逃漏稅的稅務犯罪。

第四、國際匯兌涉及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因此對外金流收付體系對國際貿易具有重大影響。而法務部對於各項刑罰有其罰度政策,各別法律的刑事政策有一致性。

第五、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所侵害者非僅銀行之業務專屬性,其涉及整體經濟活動金流之穩定性、可信賴性與交易安全。

第六、銀行法第 29 條將「收受存款」及「辦理國內外匯兌」併列為銀行的專屬業務,非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之銀行不得承作,因此,其可責性及罰度,宜為相同考量,建議採一致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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